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炫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东八间房玉王府****院。
法定代表人:夏培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丽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婧姝,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晓川,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泉,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娜,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雪芹,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泉,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娜,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旭焱,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上诉人北京炫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晓川、原审被告王雪芹、原审被告高旭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7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炫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炫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炫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28元,减半收取3864元,由北京炫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陈 实
审 判 员 杨 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晓桐
书 记 员 李连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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