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炫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郭晓川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3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炫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东八间房玉王府****院。

法定代表人:夏培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丽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婧姝,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晓川,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泉,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娜,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雪芹,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泉,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娜,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旭焱,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上诉人北京炫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晓川、原审被告王雪芹、原审被告高旭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7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炫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炫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炫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28元,减半收取3864元,由北京炫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陈 实

审 判 员  杨 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晓桐

书 记 员  李连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