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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朴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银海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0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朴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致真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浩鸣,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珍,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银海,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上诉人北京朴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银海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2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北京朴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朴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朴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北京朴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利

审 判 员 陈实

审 判 员 杨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鑫

书 记 员 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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