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女,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中嘉能北京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彤,女,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北斗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登成,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斗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周天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登成,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冯志慧,女,汉族,1960年10月26日出生,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上诉人刘玉与被上诉人孙彤、北斗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冯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7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或是债权人明确向其主张,或是保证人主动表示承担。本案中,2017年7月18日至12月29日期间冯志慧向刘玉转账的83万元,是否系冯志慧作为担保人主动向刘玉承担担保责任并得到刘玉的认可,进而导致案涉借款已全部还清,系本案基础事实。庭审中,刘玉否认曾向冯志慧主张保证责任,刘玉、冯志慧均称83万元转账与本案无关。一审庭审中,孙彤提交其与刘玉的微信聊天记录“亲爱的,我的款,大姐都替你还给我了……”以证明借款已由担保人冯志慧偿还完毕。但该份聊天记录未载明发生时间,一审法院对该聊天记录的发生时间亦未予查明。根据已查明事实,孙彤向刘玉最后一次还款40万元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9日,根据一审庭审中孙彤提交的其他微信聊天记录及二审庭审中刘玉向本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在2018年7月29日、8月22日、10月14日、11月6日关于尚欠借款金额、偿还时间等仍存在多次频繁沟通。据此,本院认为,首先,冯志慧向刘玉转账83万元的性质是本案的核心事实;其次,刘玉关于款已还清的聊天记录发生的时间节点是认定刘玉、孙彤双方是否就借款偿还完毕达成一致认识的关键。对此,一审法院均未查清,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予发回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71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2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陈 实
审 判 员 杨 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晓桐
书 记 员 李连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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