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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士章等与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下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0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4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士章,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建华,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来,北京理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俊杰,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士深(尹俊杰之父),男,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下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下店村。

法定代表人:杨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威,北京京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下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下店村。

法定代表人:杨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威,北京京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士章、韩建华因与被上诉人尹俊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下店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下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8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肖士章、韩建华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肖士章、韩建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士章、韩建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92元,减半收取7596元,由上诉人肖士章、韩建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利

审 判 员 陈实

审 判 员 杨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鑫

书 记 员 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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