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4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士章,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建华,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来,北京理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俊杰,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士深(尹俊杰之父),男,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下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下店村。
法定代表人:杨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威,北京京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下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下店村。
法定代表人:杨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威,北京京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士章、韩建华因与被上诉人尹俊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下店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下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8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肖士章、韩建华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肖士章、韩建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士章、韩建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92元,减半收取7596元,由上诉人肖士章、韩建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利
审 判 员 陈实
审 判 员 杨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鑫
书 记 员 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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