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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铁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与伍小迎等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4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铁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绵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敬,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慧,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雨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院**楼**莲东宾馆**iv>

法定代表人:伍小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杰,北京双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小迎,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雨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斌,男,住北京市丰台区,由北京雨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推荐。

上诉人北京华铁瑞特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雨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伍小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17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北京华铁瑞特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法院依职权认定案由并进行审理,故本案应在确定北京华铁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雨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间法律关系性质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本诉和反诉请求予以实体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170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华铁瑞特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7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强刚华

审 判 员 王 晴

审 判 员 甄洁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韩悦蕊

书 记 员 史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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