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晓晨,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坤广,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悦,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汪晓晨因与被上诉人钱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6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汪晓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坤广、被上诉人钱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汪晓晨起诉钱悦借款,要求钱悦偿还欠款260万元及利息,但一审中,钱悦提交其打款给汪晓晨的证据,证明其已经还清欠款。二审中,汪晓晨提交了证人孙某的书面证言及其给孙某的转账凭证、邱某某的书面证言及汪晓晨与邱某某的通话录音、钱晓晨给邱某某的转款凭证,证明汪晓晨代钱悦还款。汪晓晨还提交了2011年6月6日其通过华夏银行直接给钱悦转款的凭证,证明其还给付钱悦47.5万元,钱悦认可收到该笔款项。在第三人认可汪晓晨代钱悦还款的情况下,应当进一步查明汪晓晨是否存在代钱悦还款的事实,如存在则需查明相关还款数额。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查明相关事实。
综上,因汪晓晨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本案相关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故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63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汪晓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常 洁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秦顾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邹 斐
书 记 员 万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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