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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晓晨与钱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4-0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晓晨,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坤广,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悦,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汪晓晨因与被上诉人钱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6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汪晓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坤广、被上诉人钱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汪晓晨起诉钱悦借款,要求钱悦偿还欠款260万元及利息,但一审中,钱悦提交其打款给汪晓晨的证据,证明其已经还清欠款。二审中,汪晓晨提交了证人孙某的书面证言及其给孙某的转账凭证、邱某某的书面证言及汪晓晨与邱某某的通话录音、钱晓晨给邱某某的转款凭证,证明汪晓晨代钱悦还款。汪晓晨还提交了2011年6月6日其通过华夏银行直接给钱悦转款的凭证,证明其还给付钱悦47.5万元,钱悦认可收到该笔款项。在第三人认可汪晓晨代钱悦还款的情况下,应当进一步查明汪晓晨是否存在代钱悦还款的事实,如存在则需查明相关还款数额。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查明相关事实。

综上,因汪晓晨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本案相关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故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63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汪晓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常 洁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秦顾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邹 斐

书 记 员  万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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