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泰圣惠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楼**1208-293。
法定代表人:朱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卓,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泰圣惠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6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泰圣惠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泰圣惠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泰圣惠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3755元,由上诉人北京泰圣惠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卫红
审 判 员 刘 慧
审 判 员 邵 普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耿 瑗
书 记 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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