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峰,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慧,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韶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袁卓京,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保,四川元绪(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晓,四川元绪(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高峰、刘慧与上诉人袁卓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因袁卓京的违约行为高峰、刘慧有权解除合同,但高峰、刘慧并未通知要求解除合同,而是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故其已不再享有合同解除权,一审法院认定高峰、刘慧仍因此享有解除权错误。鉴于对涉案合同继续履行的部分基本事实尚未查清,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10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1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袁卓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燕枝
审 判 员 范 磊
审 判 员 赵 蕾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仁鑫
法官助理 张进中
书 记 员 刘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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