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卫红,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兵,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东红,女,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仲群(李东红之夫),1957年6月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远,北京市言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易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南大厅。
法定代表人:胡景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瑞清,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北京易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超,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练兵,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巧莲,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卫红因与被上诉人李东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李东红故意放弃可以分得的一居室,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根本违约,李东红应当赔偿张卫红相应损失,具体数额可根据或参照司法鉴定评估确定,一审法院对此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8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卫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燕枝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朱文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仁鑫
法官助理 张进中
书 记 员 刘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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