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艳玲,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子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美霞,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辉,北京市天伦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蔡松坡,男,1970年9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上诉人何艳玲因与被上诉人尤美霞、原审被告蔡松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20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艳玲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何艳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艳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何艳玲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立新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杨 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丽君
书 记 员 苏 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