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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1与闫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1,女,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芳,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2,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北京格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Y某(中文名:闫某4),女,1956年12月6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3,女,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美国伊利偌州。

以上二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云,北京京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闫某1因与被上诉人闫某2、闫某4、闫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4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某1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闫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闫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闫某1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琳

审 判 员  吴扬新

审 判 员  刘福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谷文博

书 记 员  李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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