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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孝震等与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0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5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楚孝震,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龙泉务村委会办公楼**303-37。

法定代表人:陈柏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一,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D-232。

法定代表人:孙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一,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楚孝震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亚置业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约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9民初7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楚孝震以兴亚置业公司与纽约建设公司之间存在交叉用工关系为由,要求兴亚置业公司与纽约建设公司共同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工资、报销费用等款项,故本案的前提性事实在于认定楚孝震提供劳动的时间、劳动关系的相对方,以及兴亚置业公司与纽约建设公司是否存在交叉使用劳动者等情况。楚孝震在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与上述事实有直接关系,可能改变相关事实的认定。鉴于本案前提性的基础事实需进一步查明,故本院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9民初73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楚孝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冰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叶康喜

书 记 员  侯顺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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