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那娟,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都云(那娟之夫),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超,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练兵,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巧莲,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那娟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那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支持那娟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房屋征收中心以欺骗的手段让那娟相信有北京市门头沟区拆迁办的政策,但是一直没给那娟出示过相关政策即两户并一户的政策。房屋征收中心说不会欺骗那娟,要求那娟抓紧签协议,要不然以后想签都不能签了。那娟轻信了房屋征收中心,签订了合同。2018年选房的时候那娟又找房屋征收中心,说那娟不能选房,需要找拆迁办领导谈一谈,但一直没找到领导。2.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网站下载的一份2012年4月17日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第5项规定,私有房屋按所有权证标明的产权人和面积来计算,并没有合并一说。那娟更加肯定房屋征收中心以欺骗的形式让那娟签订合同。
房屋征收中心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那娟的上诉请求。1.那娟的房屋就是一间,后那娟在中间打了隔断,在房屋征收中心发布公告前一两个月,涉案房屋开了两个门,变成两个房本,其实房子都是那娟自己本人的房子。2.最早的拆迁政策有规定,同一处拆迁区享受的奖励是一份。原来北京市拆迁的政策有明确规定,北京市当初对征收的情况还没有细化,征收没有具体的文件。征收是按照面积进行计算,但是奖励只给一份。3.本案不能按照两户来拆,当时那娟认可,所以签订了《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4.2018年选房时那娟突然找房屋征收中心说协议不对,要求重新签。但是,不能因为那娟说有好几个房本,就给那娟分户。
那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2012年6月7日那娟与房屋征收中心签署的《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2015年6月6日那娟与房屋征收中心签署的《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2月21日、2010年2月24日,那娟分别取得了北京市门头沟区河南街130、131号10幢1层和130、131号11幢1层两个房产证书,编号分别为:X京房权证门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8.11㎡)、X京房权证门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8.12㎡)。2012年6月7日、2015年6月6日,那娟与房屋征收中心就涉案房屋分别签订了编号为:DB-10-东西辛房号《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编号为:DB-10-东西辛房号补1《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其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第一条约定:被征收人(那娟)在征收范围内(地址)门头沟区河南街130、131号11幢1层、门头沟区河南街130、131号10幢1层有住宅平房2间,建筑面积16.23平方米;第二条第(一)款:经计算:被征收人(那娟)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41.59平方米;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安置户型及数量:贰居室壹套,总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约为60平方米。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定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二居室壹套套型总面积(含公摊面积)约为60平方米。两份协议签署后,那娟依分别领取了相关的安置补偿款项。房屋征收中心曾经通知那娟按照协议选房。那娟未依约选房。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娟与房屋征收中心所签订的《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且双方在签署上述合同时,那娟签署的承诺书内容中,其已明确表示对本次房屋征收中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是了解和清楚的。那娟所提交的分别于2010年2月21日、2010年2月24日办理的1号和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中和房屋征收中心到实地测量房源时的照片可以看出,那娟购买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130、131号10幢1层和130、131号11幢1层的两间平房,实为一间平房被一分为二,系被人为拆分的两间房屋,其目的就是为了在拆迁安置补偿时,获取更多的拆迁利益。
诉争地点的拆迁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棚户区改造的重点惠民工程。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了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惠民工程。它可以有效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体现了社会公平与公正。棚户区居民绝大多数都是低收入困难群众群体,经过棚户区改造,不仅可以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而且还能使居民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资产,是针对棚户区改造中部分低保户、特困户、收入不高、经济条件较差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救助,确保这部分人群能够有房住,从而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体现了社会的正平与公正。通过庭审当中那娟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那娟正是出于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的目的,而购买了实为一间却被人为的一分为二拆分为两间的房屋,并以此为目的,分别在不同时间段,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该地块被列为棚改项目后,政府在核准房屋情况时,依据那娟所有房屋的实际情况,并向其讲明拆迁安置政策后,那娟与房屋征收中心签订了上述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那娟也做出了对相关安置政策了解的承诺。此后那娟依据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领取了相应的安置费用。
综上,那娟认为有两个“房本”就应该按照两处房产与其分别签署协议,房屋征收中心只按一间房与其签订相应协议损害了其经济利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与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的目的及相关安置政策相悖,且与其签订合同时承诺的意思表示不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房屋征收中心依上述房屋的实际情况与那娟签订的上述协议,符合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的目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那娟的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那娟以受到房屋征收中心欺诈、自身利益受损为由,请求确认2012年6月7日签订的《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2015年6月6日签订的《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那娟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那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那娟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茂刚
审 判 员 刘国俊
审 判 员 范 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志栋
法官助理 张宏宇
书 记 员 赵梦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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