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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唐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贵琴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0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唐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18B04。

法定代表人:宋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亚楠,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贵琴,女,1966年6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振保,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莎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德铭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院**楼**2601内002iv>

法定代表人:朱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朋朋,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唐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融资担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贵琴、信德铭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铭源投资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人融资担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贷款的受托支付接受方陈杨系北京九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舟公司)高管,但未有证据证明二者为同一人,即使为同一人亦不影响长春农商银行与王贵琴之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2.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李东辉系九舟公司员工及微信一方为李东辉本人,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即认定王贵琴所签署的系列合同与九舟公司有关属于事实错误。3.即使以上均成立,长春农商银行作为放贷方依规发放贷款给王贵琴,王贵琴将贷款支付给陈杨,从外部公示效力看,法律不能强求第三人长春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是得知王贵琴和陈杨或九舟公司之间的关系。4.九舟公司涉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是诈骗罪,王贵琴和陈杨将贷款贷出后购买理财行为属于其个人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不影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王贵琴辩称,同意一审法院裁定,不同意唐人融资担保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实质是“套路贷”诈骗犯罪案件,陈杨身份根据案情及在案留存的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可以核实,王贵琴所签署的系列合同与九舟公司有关是根据证据相互印证得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负有核查是否存在真实交易的义务,却故意遗漏。侦查阶段的罪名并非最终罪名,且不代表没有其他犯罪主体。

信德铭源投资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

唐人融资担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王贵琴向唐人融资担保公司偿还代偿借款本金320万元、利息58720元、违约金(截至2019年10月25日延迟付款违约金71079.03元,并以借款本金32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6日起支付至实际支付日止)、律师费5000元;2.请求判令对王贵琴前述第1项债务,唐人融资担保公司有权以王贵琴提供抵押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房产(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XXXX号)与王贵琴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对王贵琴前述第1项债务,信德铭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对方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3日,王贵琴与案外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以下简称“长春农商银行”)签订《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长春农商银行向王贵琴发放本金为320万元贷款用于购买医疗器械,期限12个月。同日,王贵琴与唐人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委托唐人融资担保公司为其与长春农商银行之间的《个人经营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唐人融资担保公司当天与长春商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日,唐人融资担保公司与信德铭源投资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信德铭源投资公司对唐人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唐人融资担保公司与王贵琴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王贵琴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产做抵押为原告提供反担保,并于2018年9月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8年9月11日,长春农商银行依约向王贵琴发放了本金为320万元的贷款并受托支付。王贵琴未依约还款,唐人融资担保公司接银行通知代偿相应款项,共计3258720元。唐人融资担保公司后多次要求对方二人承担责任,偿还唐人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款项,对方二人拒不承担,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9月3日同一天内,各方通过线下的方式签订了如下协议:1.唐人融资担保公司与王贵琴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2.唐人融资担保公司与信德铭源投资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3.唐人融资担保公司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4.王贵琴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签订了《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王贵琴据此取得了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但该笔贷款随后通过一系列手续转至北京九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管陈杨名下,而王贵琴称:本案王贵琴抵押房产及与银行签订合同等一系列法律行为均系北京九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李东辉介绍,王贵琴提交了其与李东辉的微信记录,在其9月3日签订上述一系列协议前后与李东辉谈及了“还没有与九州签合同”的问题。而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已经于2019年9月11日对北京九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唐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王贵琴通过签订《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处取得了贷款,并通过与唐人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为该笔贷款争取到了唐人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同时以与唐人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并于当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方式提供了反担保,信德铭源投资公司亦签订了《保证合同》对唐人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本案现有证据表明王贵琴取得的贷款通过一系列手续转至陈杨名下,陈杨系北京九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管,而王贵琴亦提出本案王贵琴抵押房产及与银行签订合同等一系列法律行为均系北京九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李东辉介绍,王贵琴提交的微信记录表明在其9月3日签订上述一系列协议前后与李东辉谈及了“还没有与九州签合同”的问题,根据上述事实以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已经于2019年9月11日对北京九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的客观情况,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唐人融资担保公司起诉处理正确。唐人融资担保公司上诉提出的理由不足以否定本案经济犯罪的嫌疑,本院不予采信。对一审法院处理结果,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唐人融资担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 莙

审 判 员  刘 婷

审 判 员  徐 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任可娜

书 记 员  范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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