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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王某2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5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有振,北京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亮,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美国国籍,住美国新泽西州。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8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胡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琳

审 判 员  吴扬新

审 判 员  刘福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筱燕

书 记 员  杜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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