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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道源君合国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明志众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道源君合国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天行建商务大厦**0507-1。

法定代表人:高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涛,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明志众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天行建商务大厦**310

法定代表人:白冰,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燕钧,北京阮思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道源君合国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明志众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4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但对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的基本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45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道源君合国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7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刘秋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梦

书 记 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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