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霓羽华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地下****。
法定代表人:王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北京霓羽华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霓羽华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某某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6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霓羽华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被上诉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霓羽华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贾某某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本案系贾某某提出解除协议,在此情况下我公司继续履行协议已经没有意义,才同意解除,这属于贾某某单方解除协议。根据协议第2条,我公司不承担返还服务费的义务。2.贾某某在店内消费12次,按照会员价消费13766元,不按照会员价消费33475元。贾某某要求返还48327元,但是包括赠送金额,若赠送金额随之退还,有违公平。3.贾某某在拥有会员资格后,实际消费时享受一定优惠,协议解除后其不再享受优惠,双方签订的《储值会员服务协议》属于服务合同,协议解除后我公司不应返还剩余服务费。4.按照一审判决计算,贾某某每次拍照消费仅为139元,无法覆盖霓羽华裳公司的成本。5.贾某某提出解除合同后,法院应当结合双方服务及计价方式确定退款金额。6.贾某某若对霓羽华裳公司服务不满意应当在履约之初退款,而非拍完10多次后提出退款。
贾某某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霓羽华裳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贾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储值会员服务协议》;2.霓羽华裳公司退还我未消费金额4832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霓羽华裳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10日,霓羽华裳公司(甲方)与贾某某(乙方)签订《储值会员服务协议》,约定:本协议系指甲、乙双方之间签订关于甲方提供摄影写真服务、乙方接受甲方摄影写真服务、成为储值会员的协议编号为【HSSY-003】的本协议。积分系指乙方于甲方进行消费、储值行为后甲方按一定比例计算登记赠送的积分,乙方可于当次或之后消费时进行消费金额抵扣。乙方真实有效的填写本协议后附的会员登记表,并全额缴纳相应金额后即可成为对应等级的储值会员。储值会员体系:其中至尊会员要求储值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会员卡内容包括“每年赠送余额10%的积分。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第一年积分积入乙方会员卡中;于满一个储值年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第二年积分积入乙方会员卡中;于满两个储值年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三年积分积入乙方会员卡中。甲方于满三个储值年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当时卡内余额33%的现金,并将返现后卡内余额15%的积分积入乙方会员卡中;于满四个储值年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现给乙方返还当时卡内余额33%的现金,并将返现后卡内余额15%的积分积入乙方会员卡中。甲方于满五个储值年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现给乙方返还其会员卡内剩余全部金额的现金。至尊卡每年赠送的积分,自积入会员卡之日起算,有效期为一年,到期未使用完毕清零。全底赠送,服装不分区,免费提供拍摄当日午餐,会员专用化妆品,免紫竹院外景费,免周末费,免每季度一次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摄影/化妆指定费(次数不累计)。会员生日当月可叠加订单免费拍摄一造至尊区造型,送20底片5精修。”储值会员卡可以续费储值,储值单位为5000元人民币。每次储值均返积分,返积分比例由会员等级确定,积分可抵现金,规则为1积分抵扣1元人民币。至尊卡不续费充值。储值会员卡内金额可用于购买甲方任意当期售卖的门市、团购套系,及购买后期精修、实物产品等。购买套系不再重复产生积分。在签订本协议前已付定金的团购订单可用储值会员卡内金额支付该订单尾款,但该订单不享受会员权利。储值会员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不允许转让、转接,一经售出,除第3条情形外,不退不换。乙方在储值会员卡中有余额的前提下,享有的权利终身有效,但卡内余额需超过当次拍摄套系价格50%。若卡内余额低于当次拍摄套系价格50%,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拍摄套系部分金额,由乙方另行付款补足,该套系不享受储值会员权利。根据会员不同等级享受不同会员权利,会员权利仅限签订本协议后新订单享有。甲方停止经营,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终止协议,储值会员卡内未消费完毕金额可退还乙方。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重大疾病、残疾或死亡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终止协议,储值会员卡内未消费完毕金额可退还乙方。该协议的附件会员登记表载明:贾某某已阅读前页华裳储值会员服务协议全文,并同意签订上述协议,现全款支付人民币50000元用以购买储值会员至尊卡。
关于贾某某的已消费情况。庭审中,贾某某陈述称其使用会员权益拍摄了共计11次,已消费额度是10367元。霓羽华裳公司陈述称,贾某某共拍摄了12次,按照会员价共消费了13766元。双方陈述的已消费情况虽不完全一致,但霓羽华裳公司提交的会员资料系统截屏显示:持有人贾某某,卡等级为至尊会员,可用积分5000,账户金额48327.00。
审理中,双方一致同意涉案合同于2020年7月9日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霓羽华裳公司与贾某某签订的《储值会员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霓羽华裳公司应退还贾某某的金额如何认定。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贾某某储值5万元后成为霓羽华裳公司的至尊会员,至尊会员每储值年度可以获得相应的赠送积分,积分在消费时可以抵扣消费金额。故,贾某某在作为至尊会员期间的消费可以使用会员卡内金额支付或使用积分抵扣,且相应消费价款显然应以会员价核算。根据霓羽华裳公司提交的会员资料系统截屏显示,贾某某目前的账户余额为48327元,双方解除合同后,会员卡内未消费完毕的金额,霓羽华裳公司应当退还给贾某某。霓羽华裳公司抗辩所称合同解除后,贾某某已消费的部分应当按照非会员价核算退款金额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贾某某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未消费金额48327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贾某某与北京霓羽华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的《储值会员服务协议》于2020年7月9日解除;二、北京霓羽华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贾某某483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霓羽华裳公司未提交新证据。贾某某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微信聊天截图,显示上诉期间霓羽华裳公司将贾某某踢出会员群,证明霓羽华裳公司不想还钱,也不想履行合同。2.微信朋友圈截图,另一会员因为拍摄发生不愉快后发布的朋友圈内容,以及霓羽华裳公司原化妆师对此的评论,证明霓羽华裳公司从一开始就没想合理履行协议,存在欺诈行为。霓羽华裳公司质证意见为,证据材料1.证明目的不认可,双方已经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解除合同的协商并不违法;证据材料2.真实性待核实,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霓羽华裳公司和贾某某签订的《储值会员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的义务。《储值会员服务协议》约定,储值会员在消费、储值行为后均可获赠积分,在消费时进行消费金额抵扣;卡内金额可以购买霓羽华裳公司任意当期售卖的门市、团购套系及后期精修、实物产品等。依此,贾某某作为至尊会员期间的消费可以使用会员卡内储值金额支付或者使用积分抵扣,并享受优惠价格。据案中所查,贾某某在霓羽华裳公司拍摄写真期间使用了现金、会员卡内储值、积分抵扣多种支付方式,霓羽华裳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贾某某帐户余额为48327元,双方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解除合同后,霓羽华裳公司应当将上述储值金额退还给贾某某。霓羽华裳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霓羽华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元,由北京霓羽华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白 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银娇
书 记 员 刘姊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