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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永来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7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鼎旺兴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北商业街西四街村委会西侧。

经营者:赵春利,男,1961年5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永来,男,1953年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鼎旺兴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上诉人郝永来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9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鼎旺兴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上诉人郝永来均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鼎旺兴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上诉人郝永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鼎旺兴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上诉人郝永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北京鼎旺兴利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35元(已交纳),由郝永来负担330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立新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杨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慧婧

书 记 员 张薷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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