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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人敬与王凌祥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7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人敬,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理人:杨长清(史人敬外祖父),193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小飞,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由北京市延庆区儒林街道办事处永安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永利,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凌祥,男,193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业,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杰,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史人敬因与被上诉人史永利、王凌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9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人敬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史人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史人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史人敬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晓龙

审 判 员 张永钢

审 判 员 丁少芃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兴华

法官助理 鞠 伟

书 记 员 郭孟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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