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史人敬,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理人:杨长清(史人敬外祖父),193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小飞,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由北京市延庆区儒林街道办事处永安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永利,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凌祥,男,193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业,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杰,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史人敬因与被上诉人史永利、王凌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9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人敬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史人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史人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史人敬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晓龙
审 判 员 张永钢
审 判 员 丁少芃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兴华
法官助理 鞠 伟
书 记 员 郭孟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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