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西山天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石腾飞投资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0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8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西山天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牛司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涛,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石腾飞投资管理中心,住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黑石头南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丽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西山天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山天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石腾飞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金石管理中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9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山天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四项、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金石管理中心主张违约金无合同及法律依据,西山天泰公司不应支付金石管理中心违约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第七条第2款并未约定西山天泰公司逾期交纳承包费时,金石管理中心有权向其主张自逾期支付承包费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违约金,也未约定此期间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该约定,金石管理中心仅有权追缴西山天泰公司所欠时间的承包费。对该约定应按照字面意思进行解释,不能进行扩大解释。《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系金石管理中心提供,在双方对合同约定产生分歧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二、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西山天泰公司在疫情期间的承包费应当予以减免。

金石管理中心辩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第七条第2款对西山天泰公司出现违约行为时,金石管理中心有权向其主张违约金有明确约定。该条款并非格式条款,不应作所谓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涉案项目并非双方合作,西山天泰公司未取得经营收益是其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西山天泰公司称受新冠疫情影响,其在疫情期间未开展经营活动,与事实不符,且其未就此进行举证。

金石管理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2009年5月31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2009年10月17日《合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2014年10月16日《补充协议》、2015年6月1日《补充协议》;2.请求法院判决西山天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金石管理中心截止至2020年5月31日欠付的承包费17633206.2元;3.请求法院判决西山天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8598.41元/日支付金石管理中心自2020年6月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承包费;4.请求法院判决西山天泰公司按欠付承包费金额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金石管理中心自欠付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为4163302.38元;5.请求法院判决西山天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板凳沟村西1353亩土地腾退返还金石管理中心,并按8598.41元/日支付金石管理中心自合同解除次日至实际腾退返还之日的占有使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5月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农业委员会出具的石政农发[2009]17号《关于黑石头农工商公司关于建设北京西山大峡谷国际体育运动公园项目请示的批复》载明:经农委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

2009年5月31日,甲方北京市石景山区黑石头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黑石头公司)与乙方北京东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和伟业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乙方承包板凳沟村西2086.5亩土地使用,承包期限自2009年6月1日至2029年5月31日;承包费用第一个五年(2009年6月12日至2014年5月31日)按1917元/亩计收、第二个五年(2014年6月1至2019年5月31日)按2108.7元/亩计收、第三个五年(2019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按2319.6元/亩计收。第六条租赁合同的解除,(一)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则对方有权解除承包;第七条违约责任,2.自第二年开始,如乙方逾期30天未交纳承包费,则按每日万分之二交纳逾期违约金。若逾期60天内仍未交纳承包费及迟交违约金,甲方则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缴乙方所欠时间的承包费…。

2009年6月9日,黑石头公司村民职工代表会议《关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载明: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农业委员会出具的石政农发[2009]17号《关于黑石头农工商公司关于建设北京西山大峡谷国际体育运动公园项目请示的批复》的意见,召开了第四届第三次村民会议(职工)代表会议。经与村民代表民主讨论,会议认为,对与东和伟业公司拟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异议。

2009年10月17日,黑石头公司、东和伟业公司及西山天泰公司签订《合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变更了承包方乙方主体。

2014年10月16日,黑石头公司、金石管理中心与西山天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了甲方主体。

2015年6月1日,金石管理中心与西山天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第一条土地承包范围总面积变更为1353亩(见附图)”;“第三条承包费缴纳及调增方式第(一)款”不再履行;补充协议生效后按1353亩面积计算承包费;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合同签订后,西山天泰公司从2014年就开始欠付承包费。金石管理中心提交的《已付承包费统计》、银行流水及发票显示,截止至2020年5月31日,西山天泰公司应付承包费用35827387.2元,已支付18194181元,欠付17633206.2元。…。

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

西山天泰公司认可欠付承包费17633206.2元,不认可金石管理中心主张的违约金。西山天泰公司认为,合同没有约定西山天泰公司需要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金石管理中心没有交付土地超过60天的西山天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退还西山天泰公司所支付的承包费用。西山天泰公司逾期支付承包费,金石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合同,西山天泰公司支付欠付时间的承包费。双方对任何一方违约仅主张承包费,没有违约金的约定。通过合同约定跟上一条的两个条款对比看,双方对于违约金均不主张。逾期60天可以向西山天泰公司追缴欠付期间的承包费用。关于违约责任条款是有明确约定,该条款也不需要做扩大和缩小解释,从字面含义说金石管理中心所能主张的就是乙方所欠时间的承包费用,并没有约定违约金也能够去主张。如果合同约定如乙方逾期30天未交纳承包费,则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承担违约金,那这个违约金是可以的。约定的违约金是前面的违约金,并不是解除之后的违约金。常规的合同写法,你逾期多少天之内你可以支付违约金,逾期多少天可以解除合同,这个合同里面超过60天,你合同解除之后,违约金计算方法并没有约定。合同约定不明,应该作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释。西山天泰公司也从未表示不履行这个合同,也从未表示过不支付土地承包费,该条款的约定是因为情势发生变更,因为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双方对于西山天泰公司没有交的土地承包款做了明确的约定,并非是西山天泰公司不支付土地承包费用。

金石管理中心认为,合同订立应该是保护守约方,不可能是超过60天反而违约方得到的利益更高。第一条和第二条之间是句号,超过60天只是对解除权的约定。逾期60天可以不交纳违约金是要有明确约定,没有明确约定就应该按照已经约定的违约金交纳。在2015年《补充协议》中提到,在2015年西山天泰公司就已经欠付承包费用,2015年《补充协议》的备忘录条款的设定并不是金石管理中心放弃不主张承包费,而是承包费双方确定后还是要支付的,只是这个时候金石管理中心没有行使解除权而已。如果体育公园项目被停止,合同履行不下去西山天泰公司应该终止合同,但西山天泰公司并没有提出,而是在2015年的时候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说明这个时候西山天泰公司还是同意履行合同的。项目停止不是金石管理中心方原因,不存在因金石管理中心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存在其他因素。违约金的条款不能扩大解释。同意违约金只主张416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以及一审开庭笔录等。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该案中,当事人于2009年5月3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2009年10月17日签订的《合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2014年10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及2015年6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第七条违约责任中载明:2.自第二年开始,如乙方逾期30天未交纳承包费,则按每日万分之二交纳逾期违约金。若逾期60天内仍未交纳承包费及迟交违约金,甲方则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缴乙方所欠时间的承包费…。

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西山天泰公司从2014年始欠付承包费,构成违约。2015年6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变更了承包范围总面积,西山天泰公司继续拖欠承包费。一审庭审中,西山天泰公司认可金石管理中心主张的所欠承包费金额,同意解除合同,该院不持异议。金石管理中心关于要求西山天泰公司支付拖欠的承包费、腾退房屋及支付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中对乙方逾期30天未交纳承包费按每日万分之二交纳逾期违约金有明确的约定。违约金是违约方弥补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财产损失。金石管理中心依约定要求西山天泰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金石管理中心同意违约金只主张4160000元(欠付的承包费×日万分之二×拖欠天数),未超过合同约定的标准,该院不持异议。西山天泰公司关于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无法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金石管理中心与西山天泰公司分别于2009年5月3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2009年10月17日签订的《合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2014年10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及2015年6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西山天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金石管理中心截止至2020年5月31日欠付的承包费17633206.2元;三、西山天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8598.41元/日标准支付金石管理中心自2020年6月1日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的承包费;四、西山天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金石管理中心截止至2020年5月31日的违约金4160000元;五、西山天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板凳沟村西1353亩土地腾退返还金石管理中心,并按8598.41元/日标准支付金石管理中心自合同解除次日至实际腾退返还之日的占用费。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09年5月3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2009年10月17日签订的《合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2014年10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及2015年6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西山天泰公司虽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系金石管理中心提供的格式合同,但金石管理中心不予认可,西山天泰公司亦未就此主张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西山天泰公司该抗辩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西山天泰公司虽称依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在其逾期60天内仍未交纳承包费及迟交违约金时,金石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所欠时间的承包费,并未约定违约金,金石管理中心无权主张自逾期支付承包费至合同解除之日的违约金;但金石管理中心不予认可,并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同时约定西山天泰公司逾期30天未交纳承包费,则按每日万分之二交纳逾期违约金,超过60天只是对解除权的约定,不可能超过60天违约方获得的利益更高。对此,本院认为,因逾期60天未交纳承包费,金石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合同,逾期60天未交纳承包费相对于30天未交纳承包费的违约性质更为严重,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西山天泰公司逾期30天未交纳承包费,金石管理中心有权主张逾期违约金,而未约定西山天泰公司逾期60天未交纳承包费,金石管理中心无权主张逾期违约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金石管理中心有权主张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另,西山天泰公司主张疫情期间承包费应予减免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西山天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80元,由北京西山天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杜卫红

审 判 员 刘 慧

审 判 员 邵 普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童晶晶

书 记 员 高 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