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刚,男,1980年3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上念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上念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兆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梅霞,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陈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上念头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5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刚于2021年2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陈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由上诉人陈刚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立新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杨 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朱龙臻
书 记 员 周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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