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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等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上念头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8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刚,男,1980年3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上念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上念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兆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梅霞,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陈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上念头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5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刚于2021年2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陈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由上诉人陈刚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立新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杨 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朱龙臻

书 记 员 周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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