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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等与肖英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8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方大科技园**楼**601、602、604-607。

法定代表人:梁利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英斌,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霄,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兰,河北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滦州市卓丰宜通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响嘡街道办事处文峰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会芳,董事长。

原审被告:曹建会,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上诉人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英斌、原审被告滦州市卓丰宜通运输有限公司、曹建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0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张永钢

审 判 员  丁少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大林

书 记 员  赵倬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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