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方大科技园**楼**601、602、604-607。
法定代表人:梁利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英斌,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霄,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兰,河北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滦州市卓丰宜通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响嘡街道办事处文峰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会芳,董事长。
原审被告:曹建会,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上诉人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英斌、原审被告滦州市卓丰宜通运输有限公司、曹建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0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张永钢
审 判 员 丁少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大林
书 记 员 赵倬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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