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振东,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玲娜,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上诉人肖振东因与被上诉人薛玲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7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肖振东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其与薛玲娜的通话录音、《借款抵押合同》、《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解除抵押权的协议》、《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房屋他项权证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涉案62万元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薛玲娜亦不否认曾收到过部分借款,故一审法院应就肖振东与薛玲娜之间提供借款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查明,本案应予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79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肖振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杜卫红
审 判 员 刘 慧
审 判 员 邵 普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童晶晶
法官助理 德 智
书 记 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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