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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承英与北京鹏龙海依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8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承英,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纵玉,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鹏龙海依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马建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阁,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鹏龙海依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北京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承英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鹏龙海依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60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韩承英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韩承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606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韩承英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853元,减半收取9927元,由韩承英负担(已交纳);鉴定费50000元(韩承英已预交),由北京鹏龙海依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853元,减半收取9927元,由韩承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卫红

审 判 员 刘 慧

审 判 员 邵 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耿 瑗

书 记 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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