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起点(北京)校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左所屯村东(北京约克斯毛针织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万山,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红,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起点(北京)校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万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9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起点(北京)校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起点(北京)校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起点(北京)校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起点(北京)校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强刚华
审 判 员 甄洁莹
审 判 员 王 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苑 珊
书 记 员 郭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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