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常冬梅与赵锡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0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9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冬梅,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烨,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召平,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锡惠,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国,北京市鼎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冬梅因与被上诉人赵锡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8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常冬梅于2021年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常冬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冬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常冬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强刚华

审 判 员 王 晴

审 判 员 甄洁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悦蕊

书 记 员 史继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