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冬梅,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烨,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召平,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锡惠,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国,北京市鼎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冬梅因与被上诉人赵锡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8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常冬梅于2021年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常冬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冬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常冬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强刚华
审 判 员 王 晴
审 判 员 甄洁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悦蕊
书 记 员 史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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