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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正利洪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海棠北路**(海棠湾红树林度假酒店)。

法定代表人:王秋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挺,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三亚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正利洪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亚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正利洪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0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三亚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三亚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三亚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710元,减半收取16855元,由上诉人三亚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卫红

审 判 员 刘 慧

审 判 员 邵 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德 智

书 记 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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