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院**楼**109内1。
法定代表人:刘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涛,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璐璐,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野蛮生长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102div>
法定代表人:高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志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建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野蛮生长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居间合同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3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建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建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云
审 判 员 李 妮
审 判 员 李春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银娇
书 记 员 刘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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