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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媛与北京中科洁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0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媛,女,1982年2月15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明,北京甲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科洁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楼**1601。

法定代表人:赵传聪,董事长。

上诉人金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科洁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2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媛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上诉人金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妮

审 判 员  白 云

审 判 员  李春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彤琳

书 记 员  李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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