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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桂竹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9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桂竹,女,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刚(罗桂竹之夫),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锁,北京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超,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练兵,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巧莲,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桂竹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一审法院对《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是否成立,未予以查清,故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罗桂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范 磊

审 判 员  赵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进中

书 记 员  刘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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