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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搜谷科技有限公司与贝壳菁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1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再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搜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西边******。

法定代表人:张美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万杰,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谦,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贝壳菁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楼**1201(园区)v>

法定代表人:郭景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旭,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搜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贝壳菁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壳菁汇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8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京02民申59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搜谷公司再审称,我公司于2019年4月3日、2019年4月12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贝壳菁汇公司分别支付了6万元、1万元,并于2019年4月26日以现金方式向贝壳菁汇公司支付了1万元,已如约履行《合同解除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贝壳菁汇公司恶意隐瞒了我公司支付8万元房租的事实,致使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因贝壳菁汇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虚假的我公司住所地地址、电话,导致我公司未能收到法院传票传唤,未能如期出庭应诉答辩,造成了本案事实认定错误。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贝壳菁汇公司承担。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搜谷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解除协议》约定的交纳房租义务的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84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江慕南

审 判 员 金昌伟

审 判 员 陈捷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闵 蕾

书 记 员 许天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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