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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中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1-02-0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特11号

申请人:北京京中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院**楼**1005。

法定代表人:阙利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阮华桥,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申请人北京京中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中强公司)与被申请人阮华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京中强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区仲裁委)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4698号裁决。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因政府调整搬迁了,没有收到开庭通知,对于前期的仲裁程序、工伤认定情况并不知情,也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阮华桥称,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京中强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4日,大兴区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4698号裁决:一、北京京中强商贸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阮华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万五千四百零一元;二、北京京中强商贸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阮华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万五千四百零一元;三、驳回阮华桥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查明:阮华桥主张2018年3月15日入职京中强公司,岗位是不锈钢加工制作,月工资7300元,工资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形式发放,未签订过劳动合同,未缴纳保险,工作至2019年1月26日,工资支付至2019年1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19年1月26日,因单位搬走了,给其结算工资,口头说不让干了;2018年8月20日在工作中,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停工留薪期期间工资已经发放;2018年3月扣发两天工资共486元,2018年8月因受伤去医院看病,扣发两天工资共486元。阮华桥提交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证明工伤等级为十级;提交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另查,2020年8月25日大兴仲裁委依法在《北京劳动就业报》向京中强公司公告送达了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阮华桥在与京中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在工作中受伤,经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十级,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月26日解除,京中强公司应向阮华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京中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为阮华桥缴纳社会保险,京中强公司应向阮华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阮华桥在仲裁中所提该两项请求未超过法定标准,大兴区仲裁委支持阮华桥上述请求,并无不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仲裁委于2020年8月25日依法在《劳动就业报》向京中强公司送达了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其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仲裁程序,京中强公司以仲裁程序违法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京中强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京中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京中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施 忆

审 判 员  朱 印

审 判 员  蒋春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珍

书 记 员  赵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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