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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弈海润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蒋红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1-02-0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特2号

申请人:北京弈海润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马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明,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蒋红英,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顺县。

申请人北京弈海润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海润世公司)与被申请人蒋红英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奕海润世公司称,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我公司不存在拖延蒋红英工资的情况。蒋红英在入职我公司时,其社保就在其他单位缴纳,我公司多次要求蒋红英将社保转入我公司处,蒋红英均予以拒绝,导致我公司无法为其缴纳社保,该责任与我公司无关。蒋红英以我公司未缴纳社保和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该解除行为无效,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仲裁委对我公司提交的工资情况记录视而不见,采信蒋红英的工资主张,明显错误。我公司按照法定程序辞退蒋红英,合法有据,应获认可。故申请撤销京东劳人仲字[2020]第2459号裁决书。

蒋红英辩称,同意仲裁委裁决,不同意奕海润世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3日,仲裁委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0]第2459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奕海润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蒋红英2020年2月工资差额3400元、2020年3月基本生活费1540元、2020年4月基本生活费1540元、2020年5月基本生活费1540元、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27日期间工资1792元,共计9812元;二、北京弈海润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蒋红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775元;三、驳回蒋红英的其他申请请求。

仲裁委查明,蒋红英于2020年7月10日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蒋红英主张其于2017年3月1日入职弈海润世公司担任前台课程顾问,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提成构成,入职时基本工资为3000元,2018年4月涨至4000元,2019年春节前后涨至4300元,2019年7月涨至5000元。奕海润世公司认可蒋红英关于入职时间、岗位和工资构成的主张,但称蒋红英入职时基本工资为3000元,2018年4月涨至4000元,之后再未涨薪。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方关于基本工资的主张。

双方均认可受疫情影响,奕海润世公司线下培训停止,蒋红英自2020年春节起未出勤。弈海润世公司主张其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通过EMS向蒋红英邮寄《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蒋红英6月15日返岗工作,但其未按要求出勤。弈海润世公司提交《限期返岗通知书》、物流查询单和打卡记录表证明上述主张,物流查询单显示2020年6月14日“收件人开柜取件”,打卡记录表显示蒋红英2020年6月17日、18日和22日各有半天打卡,23日和24日全天打卡。蒋红英认可《限期返岗通知书》、物流查询单和打卡记录表的真实性,但主张其2020年6月15日才收到《限期返岗通知书》,并主张弈海润世公司2020年6月16日才购买指纹打卡机,其6月17日才录入指纹,不清楚打卡情况。

蒋红英主张奕海润世公司已支付其2020年2月工资1600元,之后再未支付工资,故要求奕海润世公司按照5000元的月薪标准补足其当月工资差额3400元,并支付其2020年3月至5月待岗生活费每月1540元和6月工资1792元。奕海润世公司认可已支付蒋红英2020年2月工资1600元,同意支付其2020年3月至5月待岗生活费和6月工资1154.7元。

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已解除,但对解除时间和原因存在争议。蒋红英主张解除时间为2020年6月27日,当天其向奕海润世公司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所载辞职原因为弈海润世公司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且欠发其2020年3月至5月工资。弈海润世公司认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真实性,但主张其公司未支付上述3个月工资的原因为蒋红英拒绝接受待岗生活费,要求按照5000元的标准支付。弈海润世公司于2020年7月2日作出《辞退通知书》,以蒋红英旷工、迟到和早退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均认可奕海润世公司每月15日向蒋红英支付上自然月工资,支付方式包括微信转账和现金支付。蒋红英主张其每月实发工资金额不固定,每月都在工资条上签字,要求弈海润世公司提交工资条。蒋红英以5650元为基数核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奕海润世公司主张通过现金发放的工资无需签署工资条,既无收据也无转账记录。弈海润世公司提交蒋红英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表证明其工资发放情况,该表中仅显示工资月份和实发金额两栏,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各月工资金额从1640元至7070元不等,奕海润世公司主张表中除2019年10月工资中的6790元和2020年1月工资中的700元通过现金支付外,其余款项均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并提交微信截图予以证明。蒋红英认可工资表和微信截图的真实性,但主张该份工资表并未显示其全额工资。

蒋红英主张其每周工作六天,要求弈海润世公司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工资。弈海润世公司主张蒋红英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不存在加班。蒋红英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关于加班的主张。

仲裁委认为,双方对蒋红英的入职时间、岗位、工资构成和工资支付方式无争议,仲裁委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和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弈海润世公司以现金形式向蒋红英支付工资,但主张既未签署工资条,也无收据和记录,其公司仅提交一份载有工资月份和实发金额两栏的工资表,不足以证明蒋红英的工资标准和实发情况,弈海润世公司未尽到用人单位对工资发放事宜的组织管理义务和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委对蒋红英关于其基本工资2019年7月起涨至5000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650元的主张予以采信。

受疫情影响,蒋红英自2020年春节起未出勤,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结合蒋红英基本工资为5000元及2020年2月已发工资600元的事实,蒋红英要求弈海润世公司支付2020年2月工资差额3400元和2020年3月至5月待岗生活费每月1540元的请求,未超过其工资标准和法律规定,仲裁委予以支持。

蒋红英认可《限期返岗通知书》、物流查询单和打卡记录表的真实性,仲裁委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蒋红英2020年6月1日至6月14日期间仍处于待岗状态,应予支付待岗生活费;6月15日至27日期间弈海润世公司已要求蒋红英返岗工作,故应按照打卡记录表所载出勤情况核算工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蒋红英要求弈海润世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7日期间工资1792元的请求未超过其工资标准,仲裁委予以支持。

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自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奕海润世公司认可蒋红英提交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真实性,仲裁委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蒋红英关于其2020年6月27日以奕海润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且欠发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的主张予以采信,弈海润世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后再次作出《辞退通知书》,二次解除并无法律效力。弈海润世公司确有欠发工资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蒋红英的入职时间和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金额,蒋红英要求弈海润世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775元未超过法律规定,仲裁委予以支持。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蒋红英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关于加班的主张,其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依据不足,仲裁委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仲裁委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主张的举证,做出了奕海润世公司向蒋红英支付工资、工资差额及基本生活费的处理。现奕海润世公司对仲裁裁决关于争议事实作出的审查认定提出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奕海润世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弈海润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弈海润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明磊

审 判 员 杜灵军

审 判 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若净

书 记 员 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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