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浩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欣,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楠,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强,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发现,被申请人张强亦不服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劳人仲字[2020]第1675号裁决,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故对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琪
审 判 员 杜灵军
审 判 员 李明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郝琪琪
书 记 员 刘 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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