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彩盛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程中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雪丽,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华彩盛业印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3835-2号裁决一案中,发现被申请人郑雪丽亦不服该裁决,已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故对北京华彩盛业印刷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华彩盛业印刷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3835-2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华彩盛业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耿燕军
审 判 员 张玉贤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雪青
书 记 员 薛 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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