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松,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索普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磷肥厂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袁文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松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索普液压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4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松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在认定基本事实的过程中存在严重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自2013年10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岗位是车工,月工资6000元。在职期间,我经常加班,被申请人未支付加班工资。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应予再审。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000元;支付2018年11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待岗生活费714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张松从2018年11月19日起未经被申请人同意擅自离岗,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张松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张松签收后拒不返岗,故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7日向张松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松拒收。据此,一审法院确认双方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张松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现张松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但其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综上,张松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家忠
审判员 毛丽敏
审判员 赵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西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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