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赫刚,男,1971年6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云野蓝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管大街****。
法定代表人:白云,经理。
一审原告:北京龙滨鑫城货运有限公司(已注销)。
再审申请人赫刚(原北京龙滨鑫城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已于2019年4月28日注销)因与北京云野蓝玫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赫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杜灵军
审判员 杨琳琳
审判员 赵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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