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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刚等与北京云野蓝玫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3-0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申133号

再审申请人:赫刚,男,1971年6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云野蓝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管大街****。

法定代表人:白云,经理。

一审原告:北京龙滨鑫城货运有限公司(已注销)。

再审申请人赫刚(原北京龙滨鑫城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已于2019年4月28日注销)因与北京云野蓝玫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赫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杜灵军

审判员  杨琳琳

审判员  赵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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