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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峥范、张广林与临汾四方九鼎投资有限公司、米多(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四方信源九鼎投资中心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3-1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申137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张峥范,男,汉族,1973年7月3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张广林,男,汉族,1962年7月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米多(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胜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九江四方信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二楼2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临汾四方九鼎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临汾四方九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开发区河汾路(华港)。

法定代表人:孙晓海。

再审申请人张峥范、张广林因米多(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九江四方信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临汾四方九鼎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9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峥范、张广林于2021年2月26日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峥范、张广林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峥范、张广林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丰伦

审判员  刘邦明

审判员  毛丽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宋晨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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