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广忠,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炎,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云春,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
负责人:鞠维萍,该分行行长。
再审申请人陈广忠与被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44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1年1月7日,陈广忠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广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广忠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波
审判员 左颖星
审判员 陈家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裴晋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