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雪,女,汉族,1982年1月2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营,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宋向阳,男,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楠,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新星智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闫光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照,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新星智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郑雪因与被申请人宋向阳、原审被告新星智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智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92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雪申请再审称,(一)原审事实认定不清。申请人对整个案件过程不知情,新星智联公司借款等事情的发生非申请人所为。(二)借款的主体系公司行为,非申请人个人借款,借款的用途为公司经营,非用于申请人个人使用,申请人账户和公司账户完全独立,没有财产混同,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责任。(三)被申请人明知借款及使用资金行为非申请人所为仍然打款,其本身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四)被冒用身份证进行公司设立和股东登记行为,被冒用者不应承担责任有明确法律规定。刘玲玲《承诺函》里已明确,新星智联公司是冒用申请人名义注册,且实际经营者均为刘玲玲本人,包括宋向阳汇款进郑雪账户等均非申请人所为,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五)原审程序违法。原审时法院未到申请人住址进行送达,仅通知了案外人刘玲玲,导致申请人未参加庭审,也未收到判决书,丧失了开庭质证和上诉权利,原审法院违法送达排除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程序严重违法。综上,特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宋向阳答辩称,再审申请人说原审事实不清是错误的,没有任何证据,现在这么说主要是想逃避债务,同时,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审审理程序完全合法,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新星智联公司答辩称,郑雪当时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郑雪不应当承担本案的判决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虽然借据系新星智联公司出具,但郑雪系新星智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所借款项亦汇入郑雪个人账户,且宋向阳对于借款目的、新星智联公司与郑雪的关系等均能做出合理说明,原审法院据此支持了宋向阳要求郑雪对新星智联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此处理正确。现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主张其“对整个案件过程不知情,新星智联公司借款等事情的发生非本人所为,借款的主体系公司行为,非再审申请人个人借款,借款的用途为公司经营,非用于再审申请人个人使用,再审申请人账户和公司账户完全独立,没有财产混同,再审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其再审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据再审审查查明,原审法院向郑雪的身份证地址邮寄了诉讼材料,被退回后进行了公告送达,履行了开庭前置手续,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雪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邦明
审判员 赵 静
审判员 陈家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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