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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芳与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2-1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申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芳,女,汉族,1982年2月2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志勇,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银网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烨,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邵振华,男,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北京昊泽嘉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昊泽嘉联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横二条**/div>

法定代表人:邵振华。

再审申请人赵芳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邵振华、北京昊泽嘉联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1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毛丽敏

审判员  陈家忠

审判员  赵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铁笑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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