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芳,女,汉族,1982年2月2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志勇,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银网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烨,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邵振华,男,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北京昊泽嘉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昊泽嘉联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横二条**/div>
法定代表人:邵振华。
再审申请人赵芳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邵振华、北京昊泽嘉联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1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毛丽敏
审判员 陈家忠
审判员 赵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铁笑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