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东南开关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及**院**楼业层1503。
法定代表人:林赛英,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炜,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永富,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东南开关厂(以下简称东南开关厂)因与被申请人张永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13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南开关厂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系主动离职,申请人并未主动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证人李某出具了证人证言可以证明申请人并未主动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二)原审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了法定程序,不能视为有效送达,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向申请人直接送达开庭传票,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缺席开庭审理,并依法判决,审理程序合法。现申请人提交的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实张永富系主动离职。综上,东南开关厂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东南开关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宣
审判员 陈家忠
审判员 赵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西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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