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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龙脉山矿泉水厂与朱晓梅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2-1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申6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平山县龙脉山矿泉水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东回舍镇四角坑村。

投资人:孙慧丽,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甲,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晓梅,女,汉族,1951年12月31日出生。

原审被告:康庆波,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平山县龙脉山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矿泉水厂)因与被申请人朱晓梅、原审被告康庆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80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1年2月2日,平山县龙脉山矿泉水厂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山县龙脉山矿泉水厂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山县龙脉山矿泉水厂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邦明

审判员  赵 静

审判员  陈家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蒋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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