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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殿波与北京索普液压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2-0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申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周殿波,男,汉族,1976年11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索普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磷肥厂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袁文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周殿波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索普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普液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4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殿波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在认定基本事实的过程中存在严重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8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岗位是喷漆,月工资8000元。申请人在职期间经常加班,但被申请人未支付加班费,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应予再审。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000元;支付2018年11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待岗生活费952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周殿波从2018年11月19日起未经被申请人同意擅自离岗,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周殿波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周殿波签收后拒不返岗,故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7日向周殿波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周殿波拒收。据此,一审法院确认双方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周殿波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现周殿波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但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综上,周殿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殿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静

审判员 毛丽敏

审判员 陈家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晨哲

书记员 袁西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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