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成达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九龙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柳枝,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弘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胡洪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笑,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华,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洪华,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笑,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华,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成达培训学校因与上诉人北京弘徽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胡洪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海淀区成达培训学校与北京弘徽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于2021年3月16日分别申请撤回起诉、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成达培训学校、北京弘徽投资有限公司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撤回反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市海淀区成达培训学校撤回起诉,准许北京弘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62元,减半收取8831元,由北京市海淀区成达培训学校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6491元,减半收取8245.5元,由北京弘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0761元,减半收取10380.5元,由北京市海淀区成达培训学校负担5702元(已交纳),由北京弘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678.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立君
审 判 员 赵胤晨
审 判 员 曹 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海云
书 记 员 胡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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