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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集创家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双峰基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10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集创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红锦大道**嘉州协信中心**6-1。

法定代表人:周成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涛,北京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赛,北京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双峰基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1113

法定代表人:张呵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重庆集创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创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双峰基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集创家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对双峰公司持有的《购销协议》加盖的乙方印章与集创家公司印章是否一致提出鉴定申请,鉴于《购销协议》是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属于案件基本事实,本院决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重庆集创家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10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洁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张玉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方浩然

书 记 员  王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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