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集创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红锦大道**嘉州协信中心**6-1。
法定代表人:周成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涛,北京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赛,北京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双峰基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1113
法定代表人:张呵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重庆集创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创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双峰基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集创家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对双峰公司持有的《购销协议》加盖的乙方印章与集创家公司印章是否一致提出鉴定申请,鉴于《购销协议》是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属于案件基本事实,本院决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重庆集创家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10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洁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张玉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方浩然
书 记 员 王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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