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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莉静等与中和基石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1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毕莉静,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杰,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和基石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鹏,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学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付全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洋,男,北京学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毕莉静因与被上诉人中和基石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学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6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毕莉静与中和基石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和教育与毕莉静一揽子协议》中约定其他部分于双方对账后在2018年10月31日前结清,一审过程中毕莉静亦就该部分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诉讼主张,但一审法院未就此具体审查。二审中毕莉静就其认为的应当对账结清的其他部分提供了新的证据,而中和基石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不予认可,鉴于此,本案相关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61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毕莉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9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珊珊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时 霈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轩

书 记 员 唐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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