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衣二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利威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0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1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衣二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501。

法定代表人:刘梦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玮,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伊,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百利威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芦城芦花路****iv>

法定代表人:霍振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衣二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二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百利威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威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1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衣二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在房屋交接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上诉人一直是积极主动的在履行自己的交房义务,主动联系百利威公司询问交房标准,催促百利威公司验收房屋等,但百利威公司一直以“违约金未支付”、“终止协议未签订”为由设置障碍,拒绝为上诉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2.百利威公司非但没有采取措施阻止损失的扩大,还一直无理拒绝验收交接房屋,导致损失持续扩大。在合同解除后,百利威公司每次均明确提出不同意收房,并以违约金支付作为收房和解约前提,百利威公司明知拒绝收房会造成损失的扩大,仍设置不合理的条件作为其收房的前提。一审中百利威公司也承认上诉人已经完成了表面的拆除工作,且东西均已搬走。从百利威公司之后提交的恢复费用来看,即使上诉人真的存在恢复不到位的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也根本不足以影响房屋的再次出租或使用。上诉人完全没有过错,过错完全在于百利威公司。3.本案诉请的占用费本质上属于损失的扩大部分。(2019)京0115民初27104号生效判决已经判令上诉人承担3个月的租金作为解约补偿金,因此合同提前解除造成的损失,上诉人已经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弥补。4.上诉人已经履行完毕房屋恢复义务。上诉人在房屋交接过程中,为了防止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只能自行在2019年5月15日之前进行了恢复拆除工作,而百利威公司的员工肖师傅直到5月27日才前来查验并手写了部分需要再次整改的地方,之后上诉人迅速在5月底前就按该要求完成整改修复。本案应认定上诉人已经完成全部的房屋恢复工作,之后百利威公司为了自己更高的要求而自行进行恢复产生的费用,应当由百利威公司自行承担,这并不是上诉人的义务或责任。

百利威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衣二三公司的上诉请求。

百利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衣二三公司支付百利威公司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解除后,腾退仓库期间衣二三公司占用仓库租金1485120元,仓库恢复原状费用19346.89元,以上款项共计1504466.89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衣二三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18日,百利威公司(乙方)与衣二三公司(甲方)签订《仓运配一体化服务合同》(合同编号:BDM-2018-BJ-2F-002),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天河北路9号院的3号库二层3-4号门仓库作为仓储服务库房。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仓储管理及园区配套服务。其中,3号门仓库,租赁面积2600平方米,租赁期限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5月4日(其中2018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4日期间的单价为1.3元/㎡/天,2019年5月5日至2020年5月4日期间的单价为1.4元/㎡/天);4号门仓库,租赁面积2600平方米,租赁期限2018年3月18日至2020年5月4日(其中,2018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的单价为1.3元/㎡/天,2019年3月18日至2020年5月4日期间的仓储服务费为1.4元/㎡/天)。合同期满时,甲方应移除合同期内所作的改造及放置在仓库内的所有财产和物品,并恢复仓库原貌(自然损耗除外),如因移除改造给仓库造成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第8.5条约定:“服务期限内任何一方非因8.3条、8.4条约定原因提出解除合同须提前三个月书面提出,并支付三个月的仓储服务费作为解约补偿金。如未提前通知,则需支付六个月的仓储服务费作为解约违约金(对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除外)”。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2019年2月14日,衣二三公司向百利威公司发出《提前退租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经慎重研究决定,遂向贵司提交提前退租申请书,决定自2019年5月15日起不再租用贵司北京市大兴区天河北路9号院的3-4号门仓库。并恳请退还已缴纳到贵司的保证金202800(贰拾万零贰仟捌佰元)为盼”。

2019年2月18日,针对《提前退租申请书》,百利威公司向衣二三公司发出《关于衣二三提前退租申请书的回函》,该回函载明:“我司于2019年2月15日收到贵司发来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编号为BDM-2018-BJ-2F-002的《仓运配一体化服务合同》的申请书,贵司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终止合同……”

2019年5月15日,衣二三公司员工白银成与百利威公司员工高秀梅微信沟通退租腾退事宜。衣二三公司员工白银成:高经理,请问我司在二分库房新建的办公室和摄影棚退租时必须要拆除才能通过贵司的验收吗?百利威公司员工高秀梅:是,工程和安监都看过了,你的太大,没有客户需要。衣二三公司员工白银成:好吧,我安排拆了,麻烦您了,您这边可以安排同事到库房看一下都有什么地方要恢复,恢复的标准给指示一下呢?

就涉案库房退租事宜,百利威公司与衣二三公司建立微信群进行沟通。2019年5月15日,百利威公司员工李鑫:原定于今日我们双方终止合同但是由于贵司租金及违约金一直未支付,导致我们双方无法终止合同,会产生延期占用费用问题。衣二三公司员工向旭:退租是退租,没有退租完成怎么谈违约的事情。目前应该让我们走正常的退租相关事情,退租完成后再说违约的事情吧。百利威公司员工李鑫:你们不支付相关违约金,我们无法办理合同终止。衣二三公司员工向旭:得让我们先办理退租相关流程后,再是违约,对吧?衣二三公司员工向旭:你也帮忙协调一下物业,我们办理完现场交接退租手续,就跟着走违约的事情。百利威公司员工李鑫:在终止协议签署之前,物业不会做交接的。

2019年5月21日,衣二三公司员工向旭:辛苦尽快约一下,我们是否可以先办理现场交接验收工作?百利威公司员工李鑫:你们违约的事情没谈妥,谁也不敢给你办理验收。衣二三公司员工向旭:就只有等着刘总对吧,他预计什么时候有时间?你看他哪天有时间,尽快安排。百利威公司员工李鑫:好的。

衣二三公司主张2019年5月27日百利威公司工作人员肖师傅到涉案库房现场查看并提出整改要求,并提供一份手写问题清单。百利威公司陈述肖师傅是其公司员工,肖师傅去现场看了并提出上述问题,但是百利威公司主张肖师傅只是普通的工作人员,百利威公司对肖师傅的行为不认可,衣二三公司应当通过正式的流程找百利威公司项目负责人员沟通。

衣二三公司主张已经完成涉案库房恢复原状的工作,并提交衣二三公司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库房拆除、恢复工作的发票、明细报价等证据,第三方出具的拆除费用清单中载明自2019年5月14日——5月30日拆除、修复项目及价格的情况,累计费用60771元。

后,双方就解除合同产生纠纷,百利威公司提起诉讼,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京0115民初27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确认双方签订的《仓运配一体化服务合同》于2019年5月15日解除……应当指出的是,双方签订的《仓运配一体化服务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腾退仓库及相关手续。因双方未对腾退仓库及相关损失进行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一并处理。如因腾退仓库产生纠纷,双方均可就此另行主张。并判决“一、北京百利威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衣二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仓运配一体化服务合同》于2019年5月15日解除;二、北京衣二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百利威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280元及解约补偿金452400元;三、驳回北京百利威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6日,百利威公司与衣二三公司到涉案库房交涉,双方就是否恢复原状产生争议,百利威公司认为衣二三公司不符合交付验收条件、未能完全恢复原状,衣二三公司认为已经完成恢复工作。为及时止损,双方完成钥匙交付。

百利威公司与衣二三公司就涉案库房退租恢复原状的标准未能达成一致。百利威公司主张衣二三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要求恢复原状,并提供2020年3月12日委托第三方修复的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载明的修复项目有铲除原地面、恢复原地面、墙壁钉眼修复(760个钉子)、墙面、墙角修复、清扫、垃圾处理等,费用共计19346.89元。

一审庭审中,百利威公司与衣二三公司均认可涉案库房的租金从2019年5月起变为每平米1.4元/天。

一审庭审中,百利威公司陈述2019年5月31日的时候衣二三公司完成了表面的拆除工作,那时候衣二三公司东西都已经搬走了,但是库房存在损坏,没有完全恢复原状,所以在6月——8月一直协商恢复原状,协商不成后来就起诉了。

一审法院认为,百利威公司与衣二三公司之间签订的《仓运配一体化服务合同》解除后,双方均应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腾退仓库及相关手续。结合双方在解约腾退过程中的沟通情况、涉案库房的实际修复情况、修复费用、库房占用使用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对于合同解除后衣二三公司占用涉案库房的合理使用费予以酌定,超出部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百利威公司主张的修复费用,结合交付、恢复情况,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衣二三公司的抗辩,一审法院在合理部分对使用费予以酌减,超出部分,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衣二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百利威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742560元及修复费用19346.89元;二、驳回北京百利威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衣二三公司是否应当向百利威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及修复费用,以及一审法院酌定的金额是否妥当。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涉案《仓运配一体化服务合同》亦约定服务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除双方已按5.10条、6.13条通知对方并达成续签意向外,甲方(衣二三公司)最迟应当在终止之日腾退仓库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使用期间的费用。另外,双方涉案合同就解除《仓运配一体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前案纠纷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27104号民事判决书亦指出,该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腾退仓库及相关手续,并明确衣二三公司应当支付合理腾退期间的租金费用。据此,衣二三公司应当在2019年5月15日合同解除后腾退仓库并恢复原状,并支付腾退期间的租金费用。衣二三公司上诉称百利威公司以租金、违约金未支付等为由,设置不合理的条件作为其收房的前提,据此主张本案系因百利威公司过错导致损失扩大,衣二三公司完全没有过错。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9)京0115民初271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衣二三公司支付百利威公司租金及解约补偿金,该判决生效后,衣二三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履行相应义务。百利威公司因衣二三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拒绝履行协助其办理合同终止后的交接工作,衣二三公司上诉主张其对未能完成交接不存在任何过错,不能成立。另外,本案中双方对涉案库房是否恢复原状存在争议,百利威公司提供相应修复合同及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衣二三公司未能完全按照合同要求恢复原状,衣二三公司对此虽不认可,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其主张。一审法院判令衣二三公司支付腾退期间内占用库房所产生的相应使用费以及相关修复费用,处理正确。关于占有使用费及修复费用的相应金额,一审法院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双方在合同解除后就腾退交接的沟通记录、库房的实际修复情况及费用、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确定的数额并无不妥。此外,衣二三公司以(2019)京0115民初27104号生效判决已经判令其承担解约补偿金为由,上诉主张其已对合同解除的相应损失进行弥补。经查,该生效判决系依据《仓运配一体化服务合同》相应约定内容,对合同的解除、截至2019年5月15日的租金和合同约定的解约补偿金予以处理,并不涉及合同解除后的腾退问题,且该判决明确因腾退仓库产生纠纷,双方均可就此另行主张。现百利威公司起诉主张的占有使用费及修复费用与前案所基于的法律事实并不相同,衣二三公司以前案判决确定的补偿金已经弥补百利威公司损失为由主张其无需支付占有使用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衣二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9元,由北京衣二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印

审 判 员  蒋春燕

审 判 员  施 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雅迪

书 记 员  韩 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