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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7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1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同欣,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D某(中文名董某1),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某因与上诉人D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均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8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董某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2元,减半收取1051元,由董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珊

审 判 员  张 鹏

审 判 员  侯晨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史佳伟

书 记 员  郭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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