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创世诺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吴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芳,女,北京创世诺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艺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楼**2307v>
法定代表人:刘宝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北京民建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金平北路**院**楼**101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孙铭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晔,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创世诺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诺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艺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尚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民建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世诺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1.艺尚公司立即为所承包的创世诺亚公司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艺尚公司支付延误工期的违约金17.4万元(自2019年2月10日计算至2019年6月6日)并承担因其违约给创世诺亚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4768.08元;3.案件受理费由艺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判定《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法(2014)民申字第938号民事裁定裁判要旨,建筑法并没有要求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必须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原建设部《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应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本案作为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一般装饰装修工程,显然不应认定合同无效。艺尚公司的公司名称具有强烈的误导性,其与创世诺亚公司签订合同时隐瞒其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事实,导致无法办理开工许可证。艺尚公司又提出挂靠于民建公司,由其办理挂靠手续,但该挂靠行为并未取得民建公司同意。艺尚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创世诺亚公司有权撤销合同,但创世诺亚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因此,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也未被撤销,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艺尚公司应依据约定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17.4万元。艺尚公司开具563106.92元发票为失控发票,创世诺亚公司无法抵扣,需补缴税款16893.08元,应与行政罚款作为艺尚公司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其一并承担。2.一审判令创世诺亚公司向艺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5万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为合同无效和经竣工验收合格。关于竣工验收,因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导致创世诺亚公司白白缴纳租金无法使用房屋。因房屋是一直存在的,无论装修工程进行到任何阶段,创世诺亚公司都可以将定制家具放入房屋内。以放入家具作为发包人擅自使用显然不合情理。确定实际竣工日期并非意味该日期即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仍不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与否直接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创世诺亚公司在未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的情况下不具有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3.一审判决存在诸多未决问题,未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艺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创世诺亚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相关备案应由创世诺亚公司办理而非艺尚公司。创世诺亚公司主张延误工期违约金不应支持。案涉工程最迟于2019年6月6日完成竣工验收,创世诺亚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25万元。
民建公司述称,本案所涉合同中加盖的民建公司公章并非民建公司的备案公章,亦非民建公司的行为,民建公司是到诉讼才知道此事,故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
创世诺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艺尚公司与民建公司立即为所承包的创世诺亚公司的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判令艺尚公司支付延误工期的违约金(自2019年2月9日起至涉案工程办理竣工手续完毕之日止,按已付工程款75万元的日2‰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1日为412500元)并负担由此给创世诺亚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3.案件受理费由艺尚公司与民建公司负担。
艺尚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创世诺亚公司支付剩余装修工程款25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判令创世诺亚公司支付艺尚公司垫付的第三方检测费用1.8万元、消电检测费用3800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6340元;3.律师费1万元由创世诺亚公司负担;4.反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创世诺亚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22日,创世诺亚公司(发包人,甲方)与艺尚公司(承包人,乙方)就亦庄移动硅谷创新中心1期1号楼10层室内装修工程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如下:1.3工程内容:室内地面装修改造;1.4承包范围:详见预算书;1.5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全部料(详见附件);1.7装饰装修施工面积:1268.11㎡;3.1总工期:61日(为日历工期);3.2开工日期:2018年12月1日(以进场日期为准)。3.4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2日内未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开工,具体开工日期将另行约定;如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则工期不顺延。3.6.1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2)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的。(3)甲方未按时验收隐蔽工程的。(4)甲方未按时供应合同约定的材料和设备的。(5)7日内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以上不能施工的。(6)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7)因甲方或甲方代表坚持错误指令而导致工期延误的。(8)不可抗力和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9)主材由甲方选定,不能及时选定主材,耽误工程进行的。3.6.2出现以上情况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4.1.4设计变更应由甲方代表办理洽商确认手续,乙方应调整施工进度计划,送甲方批准,同时调整工程价款。5.2本工程价款总计:1000000元。5.3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调整:(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3)符合“3.6.1”约定的其他工期顺延条件之一的。(4)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5.4.1预付款为600000元,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2个工作日内。甲方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接到通知后1日内仍不能支付,乙方可延期开工。5.4.2.1乙方应在每月1日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及相关质量验收记录甲方应在3日内会同乙方核实计量并检验工程质量。乙方无故,不参加计量及质量验收的,甲方计量视为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甲方逾期未作计量及质量验收的,从第4日起乙方计量视为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5.4.2.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包括洽商款项(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5.4.2.4经乙方书面同意并明确延期付款日期后,甲方可延期付款;甲方延期付款应计算自确认延期5日后起算的应付工程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5.4.3工程进度款付至工程总价95%时停止支付,5%尾款验收合格后的2个工作日内结清。具体为: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承包造价的60%即600000元;工程完毕后,支付合同承包造价的35%即350000元;验收合格后结清尾款,支付合同承包造价的5%即50000元。7.2乙方驻派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王×希,是乙方在本工程项目中的代表。8.2.1乙方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驻派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9.1甲方义务:9.1.1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9.1.2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审批证件;9.1.3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10.1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在检验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10.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物业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图纸。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10.2.2甲方逾期未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合格同意验收,应办理竣工结算手续。10.2.3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竣工日期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视为保修起始日期。10.2.4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强行使用,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责任及其他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10.2.6竣工结算:竣工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物业有关规定向甲方递交竣工图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承担乙方相应的保管费和利息损失。11.2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11.3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按已付工程进度款之和的2‰支付违约金。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后附有《亦庄移动硅谷创新中心1期1号楼10层室内装修工程概算》,其中包括《造价汇总表》及具体项目明细清单。《造价汇总表》列明:装饰工程造价809366.6元,电气工程造价255295元,管理费85172.93元,工程税金34495.04元,本工程总造价合计1184329.56元,折后1000000元。9-1物业公司所收取的装修管理费、审图费、监理费、消防改造费、空调改造费及电力检测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9-2施工期间水、电费由物业部向甲方收取;本报价不包括强电及弱电进户线;9-3本项目暂不含弱电系统报价;9-4物业收取装饰公司的装修押金(可退)客户自理,如因我公司施工人员违反物业规定,造成罚款,由我公司承担;9-6乙方施工项目均按预算所列项目施工,预算单内未涉及的项目不包括在施工范围内。该表甲方签章处盖有创世诺亚公司的印章,乙方签章处盖有艺尚公司的印章。
合同签订后,艺尚公司进场进行了施工。创世诺亚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艺尚公司转账支付30万元、于2018年12月20日向艺尚公司转账支付30万元、于2019年7月29日向艺尚公司转账支付15万元,以上共计75万元。
一审中,艺尚公司对上述合同中手写的开工日期不予认可,称其持有的合同中开工日期是空白的,双方并没有对开工日期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合同中手写的开工日期,创世诺亚公司解释称合同中的开工日期是其手写添加,其是按照实际进场日期所填。创世诺亚公司还称双方签订合同时无法确定进场时间,所以当时并未填写,但合同中备注了以实际进场日期为准,其填写的时间就是艺尚公司实际进场时间。关于实际进场时间,创世诺亚公司主张为2018年12月1日。艺尚公司主张应以开工许可证办理下来的时间为准,即2019年3月1日。关于开工许可证办理下来的时间,双方均认可为2019年3月1日。
创世诺亚公司提交了其与民建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欲证明艺尚公司挂靠在民建公司名下实际进行了施工,创世诺亚公司与民建公司签订该合同是为了备案需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甲方为创世诺亚公司,乙方为民建公司,工程总价款为76万元,乙方派驻工程的项目经理为王×希。该合同甲方签章处盖有创世诺亚公司的印章,乙方盖章处盖有民建公司的印章。民建公司对合同中民建公司的印章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其没有签订过合同中的项目。创世诺亚公司称其与民建公司所签合同并非当面签署,而是王×希将盖好民建公司印章的合同交给创世诺亚公司,再由创世诺亚公司在其上盖章。合同原件只有一份,被艺尚公司的员工拿去物业办理相关手续,创世诺亚公司手中没有原件。创世诺亚公司还称涉案工程是王×希经手负责,其代表艺尚公司,因艺尚公司没有施工资质,而涉案工程需要办理工程竣工备案,于是王×希就找来民建公司与创世诺亚公司签订合同以用于备案,但在履行过程中实际施工单位是艺尚公司,其以民建公司的名义进行合同备案,创世诺亚公司是清楚的,在合同履行中创世诺亚公司都是与艺尚公司进行对接,工程款也是支付给了艺尚公司。对此,艺尚公司称涉案工程实际是由其施工,王×希是其在涉案工程中的项目经理。因艺尚公司没有施工资质,所以艺尚公司的员工在网上寻找中介公司办理涉案工程备案合同的相关事宜,艺尚公司也没有见到民建公司盖章的过程。
关于艺尚公司与民建公司之间的关系,民建公司称其之前与王×希有过业务往来,但与涉案工程无关,其与艺尚公司不存在挂靠关系。对此,艺尚公司表示需要庭后核实,但却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核实意见,法院将采信对其不利的陈述意见。
创世诺亚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装修方案意见反馈表,欲证明艺尚公司承担了施工方案申报工作,因方案未通过审批,导致工期延期,无法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施工。其中,创新物业中心于2018年12月5日向创世诺亚公司发送的《装修方案(含图纸)意见反馈表》记载:贵方于2018年12月3日送来的移动硅谷创新中心1号楼10层的装修方案经过审核,认为在设计方案中有不妥之处,请贵方参考,请将修改后的装修方案再次送交。该反馈表中就建筑装饰、供电系统、弱电系统、消防四项均提出整改要求。创世诺亚公司的胡×芳与艺尚公司的王×希于2018年11月2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胡×芳向王×希发送微信:咱们消防按流程申报,合同及报价等我们看完给你反馈,我们财务也要看,王×希回复:消防的事情正在往前推着呢,你放心吧……您把这个章的事情约好了,您到时候告诉我就可以。2018年12月8日,胡×芳向王×希发送微信:你的消防整改如果顺利的话需要多长时间,王×希回复:十个工作日,不知道还会不会被打回来改,胡×芳询问:图纸通过后就给咱批文吗,王×希回复:图纸过了还要去城建和消防一趟才能下批文。艺尚公司认可系王×希与胡×芳之间的聊天记录,但称该证据时间上不连续、聊天内容不完整,是创世诺亚公司根据自己的判断随意截取的,不能完全反映事实真相;艺尚公司仅负有根据装修合同进行装修施工的义务,至于艺尚公司出面帮助、协调处理装修工程外延的其他工作,不等于该工作就由艺尚公司负责,更不能倒推出该工作未完成的责任在于艺尚公司。
创世诺亚公司提交了施工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相关文件等证据,欲证明因艺尚公司及民建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工程至今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应承担由此给创世诺亚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其中,《施工承诺书》显示系民建公司向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创新中心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新物业中心)出具,载明:我单位在贵物业服务中心所管理的创新中心1号楼10层进行装修施工,保证遵守贵单位的创新中心《装修手册》,严格管理我单位的施工人员,做到安全文明施工。该承诺书施工单位处盖有民建公司印章,施工现场负责人处有王×希的签字。2019年1月18日,创新物业中心向民建公司发送《二次装修整改通知单》,载明:贵司承接的1号楼10层装饰装修工程,2019年1月11日贵司提交的施工图审查未合格,至今日起我司仍未收到建筑工程施工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合格书。请于接到此通知后立即暂停施工,并安排现场施工人员撤出施工现场。接收人处有王×希的签字。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的《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合格书》记载:工程名称:G9-1#办公楼等6项(移动硅谷创新中心项目)装修;建设单位:民建公司;施工图申报时间:2019年2月14日,施工图初审完成时间:2019年2月21日,施工图复审报审时间:2019年2月26日,施工图复查完成时间:2019年2月28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信息表:姓名:王×希。该合格书后附的相关人员资质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中均加盖有民建公司印章。日期为2019年3月5日的创新物业中心备案表中就1#楼10层男卫界面清单共列有17小项项目,并注有:以上物品需物业及施工方双方确认后签章,竣工验收或现场巡视期间如有损坏,施工方需及时修复完好。施工单位签章处盖有民建公司印章。创世诺亚公司的胡×芳与艺尚公司的王×希于2019年1月2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胡×芳向王×希发送微信:你们什么时候撤场?图纸和消防手续什么时候下来,王×希回复:手续正月十五应该下来了,下来就所有的定制产品安装、调试,胡×芳回复:你的手续再不下来,年后开不了工啊,王×希回复:嗯,我知道”。艺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但称提供设计图纸是创世诺亚公司的义务,创世诺亚公司所委托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不合格导致工期延误,应由创世诺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艺尚公司还称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是办理开工许可证的要件之一,该证据亦能印证艺尚公司施工的时间在2月28日以后,前期进场进行了简单的准备工作,但因没有开工许可证而被创新物业中心叫停。民建公司对创世诺亚公司提交的盖有民建公司印章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其称所盖民建公司印章与其备案印章不符。对此,民建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申请对上述证据中盖有的民建公司公章真伪进行鉴定。民建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但由于创世诺亚公司不能提交其与民建公司签订合同及相关附属材料的原件,导致鉴定不能继续进行,不利后果应由创世诺亚公司承担。
关于设计方案的提供方,艺尚公司称设计方案应由创世诺亚公司提供,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艺尚公司只负责装修施工,关于审批图纸和文件都是应由创世诺亚公司负责。对此,创世诺亚公司称设计方案应由艺尚公司提供,涉案工程的手续都是由艺尚公司负责弄的,施工合同也是艺尚公司起草的,签订合同时艺尚公司并没有向创世诺亚公司解释合同的内容,创世诺亚公司无法对施工方案进行控制和调整。
艺尚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欲证明涉案工程在2019年6月6日之前已经竣工验收,创世诺亚公司向消防部门提供了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内的8项消防验收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表》记载:创世诺亚公司:你单位2019年6月6日申请的G9-1#办公楼等6项(移动硅谷创新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提供了下列材料……经审查,申请符合规定,予以受理。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开展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签收处有张权的签字,日期为2019年6月6日。关于张权的身份,艺尚公司解释称张权为其公司员工。创世诺亚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称由此无法证明涉案工程于2019年6月6日竣工验收的事实。艺尚公司一直主动承担相应的竣工验收报批工作,其直接经办人为张权,艺尚公司从未提出这些是创世诺亚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创世诺亚公司还称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根本原因在于艺尚公司违反规定施工,被行政部门处罚且拒不缴纳罚款,从胡×芳与王×希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艺尚公司一直承认罚款与创世诺亚公司无关,应由艺尚公司自行承担,但其又迟迟不缴纳罚款,才导致一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
另查,在施工过程中,创世诺亚公司收到过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通知,但罚款至今没有缴纳。关于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创世诺亚公司与艺尚公司均认可没有办理完成,其中消防验收系因行政处罚的罚款未缴纳而未办理完成。庭审中,创世诺亚公司表示不愿缴纳罚款,认为行政处罚是由于艺尚公司原因所致,应由艺尚公司承担,并且艺尚公司对此是认可的。为证明其主张,创世诺亚公司提交了罚款单及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创世诺亚公司的胡×芳与艺尚公司的王×希于2019年7月1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胡×芳让王×希将罚款单拍照给其发送一份,收到后,胡×芳向王×希发送微信:你不一开始说八万多吗,这不才两万多吗,王×希回复:我啥时候说8万多了?我说3万多好不好,而且这个钱是我去交那个,跟你们没有关系。艺尚公司对存在罚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称微信聊天记录仅显示了双方沟通的片段,并不完整,不能反映事实真相。事实真相是为了尽快拿到全部工程款,王×希才表示只要创世诺亚公司支付了剩余工程款,艺尚公司愿意为其处理相关罚款事宜,甚至愿意代其支付相关罚款。艺尚公司认为,其愿意缴纳罚款不等于该罚款应由其承担,更不等于是因为艺尚公司的原因导致被罚。
关于涉案工程现状,艺尚公司主张创世诺亚公司已经实际入驻涉案装修场所,创世诺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只是在里面放了家具和办公物品。创世诺亚公司还解释称其之所以放入家具和办公物品,是因为家具都是在竣工前定制好的,家具供应商不给存放,故自2019年6月份起创世诺亚公司将定制的家具和办公物品放入涉案装修场所内,但因涉案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创新物业中心不允许创世诺亚公司进场办公。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查明的事实,艺尚公司并无装修施工资质而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创世诺亚公司与艺尚公司所签《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创世诺亚公司明知艺尚公司没有施工资质,却将涉案办公楼交由艺尚公司装修,因此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对此创世诺亚公司与艺尚公司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艺尚公司是否挂靠在民建公司名下及创世诺亚公司与民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创世诺亚公司主张因艺尚公司没有施工资质,艺尚公司借用民建公司的名义与创世诺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民建公司的印章办理相关手续,民建公司作为被挂靠一方,应对涉案工程相关事宜承担责任。对此,法院认为,创世诺亚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与民建公司所签合同原件,导致无法进行公章真伪鉴定,不利后果应由创世诺亚公司承担。创世诺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民建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故对创世诺亚公司因涉案工程而向民建公司提出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创世诺亚公司与艺尚公司的本诉与反诉请求,法院结合上述认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创世诺亚公司要求艺尚公司和民建公司为其办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诉求。首先,就涉案工程是否完工以及是否进行竣工验收一节,创世诺亚公司与艺尚公司存有争议,创世诺亚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尚存一些收尾工作未完成,且工程并未进行竣工验收;艺尚公司则主张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并进行了竣工验收。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创世诺亚公司自2019年6月份开始将定制的家具和办公物品放入涉案装修场所,系以行为表明其开始使用艺尚公司装修的涉案场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涉案工程实际使用之日即应视为实际竣工日期。而对于涉案工程实际交付使用的时间,艺尚公司作为施工方应负有举证责任,但对此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艺尚公司承担。结合创世诺亚公司家具进场的时间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认定涉案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2019年6月6日。其次,创世诺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艺尚公司负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义务,故对其该项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艺尚公司要求创世诺亚公司支付剩余装修工程款25万元的诉求。如上所述,艺尚公司已完成了施工,且创世诺亚公司已实际使用了涉案装修场所,其应向艺尚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关于工程款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创世诺亚公司与艺尚公司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总计100万元,该数额虽未明确为固定总价,但从双方约定可以看出,艺尚公司均按预算所列项目施工,预算单内未涉及的项目不包括在施工范围内。现双方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预算之外的施工项目或存在预算内项目未施工之情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调整工程价款之情形,故参照合同约定及创世诺亚公司与艺尚公司所签装修工程概算,可以确定艺尚公司施工的工程价款为100万元。现创世诺亚公司仅支付了75万元工程款,故对艺尚公司的该项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需指出的是,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行政罚款,艺尚公司的项目经理王×希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愿意承担,其应当据实履行,但这并非创世诺亚公司不向艺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如创世诺亚公司就此产生相应损失,可另行向艺尚公司主张。
三、关于创世诺亚公司要求艺尚公司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及艺尚公司要求创世诺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反诉请求,如上所述,创世诺亚公司与艺尚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现双方依据该无效合同的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艺尚公司要求创世诺亚公司支付其垫付的第三方检测费用1.8万元、消电检测费用3800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6340元的反诉请求,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垫付了上述费用,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艺尚公司要求创世诺亚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的反诉请求,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产生了该损失;退而言之,即使艺尚公司实际支出了该费用,亦非其必要支出。何况,艺尚公司明知自身不具有施工资质,却与创世诺亚公司签订合同,并实际进场施工,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对本案诉讼产生存有过错,产生损失也应当自行承担。故对艺尚公司的该项诉求亦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创世诺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艺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50000元;二、驳回北京创世诺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北京艺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创世诺亚公司提交税务事项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艺尚公司未履行开具合法发票义务,造成其需要补缴税款的损失。艺尚公司质证意见,未交纳税款的原因是创世诺亚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导致公司停业,故没办法缴纳税费。
二审中,关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创世诺亚公司称应由施工方艺尚公司配合其去建委进行备案,没有备案手续写字楼的物业不允许其入住使用房屋。创世诺亚公司称双方所签合同中没有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事宜,微信聊天记录里艺尚公司的王×希只是承诺尽可能提供帮助,并未承诺办理所有事宜。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审批证件的义务应由创世诺亚公司负责。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二审庭审情况及创世诺亚公司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创世诺亚公司与艺尚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2.创世诺亚公司要求艺尚公司立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3.创世诺亚公司要求艺尚公司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17.4万元的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焦点一,创世诺亚公司与艺尚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创世诺亚公司欲对亦庄移动硅谷创新中心1期1号楼10层的房屋进行内部装修,遂与艺尚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虽然艺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装修施工的企业资质,但双方所签合同内容约定的是创世诺亚公司办公场所室内装修的事宜,该协议中明确定约定不得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可见,双方约定的装修工程并不存在对公共安全造成明显影响的情形。加之,同期实施的相关法律并未规定从事室内装修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且该协议在签订时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所签《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有效合同。一审判决以艺尚公司没有装修施工企业资质为由,确认创世诺亚公司与艺尚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显属不当,本院予以更正。
焦点二,创世诺亚公司要求艺尚公司立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首先,创世诺亚公司与艺尚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关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事宜的相关条款约定,故创世诺亚公司要求艺尚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其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创世诺亚公司要求艺尚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是基于物业公司的要求,而存在放在物业公司备案的合同是创世诺亚公司与民建公司签订的。对于物业公司存放的备案合同系创世诺亚公司与民建公司所签合同这一事实,创世诺亚公司与艺尚公司均是明知的。现艺尚公司虽系实际施工方,但不具备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资格,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需要民建公司的配合。而民建公司称其并不知晓合同的签订事宜,不同意协助办理,导致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客观不能。综上,创世诺亚公司现要求艺尚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上诉请求,依据不充分,本院暂不予支持。
焦点三,创世诺亚公司要求艺尚公司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17.4万元的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诉讼中,创世诺亚公司与艺尚公司对于开工及竣工时间意见不一。关于开工日期,因双方均认可开工许可证办理下来的时间为2019年3月1日,故本院确认开工日期以此时为准。关于竣工日期,因双方未办理竣工结算及交接手续,一审判决依据创世诺亚公司家具进场时间及相关证据,确认实际竣工日期为2019年6月6日,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依据双方所签合同约定,该工程的工期为61天,故竣工日期应为2019年5月1日。现艺尚公司于2019年6月6日施工完毕,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延误工期违约金的标准为艺尚公司延误一日应向创世诺亚公司支付已付工程进度款之和的2‰,艺尚公司应向创世诺亚公司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54000元。现创世诺亚公司要求艺尚公司支付自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6月6日的延误工期违约金,显属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艺尚公司虽认为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采信艺尚公司的该项主张。创世诺亚公司要求艺尚公司承担其需补缴税款损失的上诉请求,因其在一审诉讼中未提出该项请求,故二审不予直接处理,创世诺亚公司可以另行主张。
关于剩余工程款25万元是否应当给付的问题。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使用,强行使用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亦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现创世诺亚公司已将定制家具和办公物品放入装修场所,其行为应视为对已装修房屋的使用,故创世诺亚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
综上所述,创世诺亚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北京艺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创世诺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延误工期违约金54000元。
四、驳回北京创世诺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88元,由北京创世诺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15元(已交纳),由北京艺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9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936元,由北京艺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3780元,由北京创世诺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608元(已交纳),由北京艺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1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妍
审 判 员 高宝钟
审 判 员 陈雨菡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德林
法官助理 丁一哲
书 记 员 孙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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